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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小知识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4-15 04:3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的实施,是海关贯彻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切实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践行“一带一路”倡议、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基础,切实关系到广大进出口企业的权益,备受进出口企业关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吧。

  根据《信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海关信用管理的企业范围包括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88号)规定,高级认证企业的主要类型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根据《信用办法》第四条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企业要成为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必须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通过海关认证。

  根据《信用办法》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海关依据高级认证企业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赴企业进行实地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经认证,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企业,海关制发未通过认证决定书。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5年复核一次。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海关应当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并收回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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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信企业因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不符合申请信用修复的相关条件。

  信用修复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依企业申请修复: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另一种方式是海关主动修复: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失信企业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六、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企业应该适用怎样的管理措施?

  根据《信用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关按照以下原则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确定并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一)企业发生分立,存续的企业承继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的,存续的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其余新设的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二)企业发生分立,原企业解散的,新设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的,存续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的,新设企业不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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